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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托育机构备案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11 09:26:21 来源: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分享至:

  为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指引。

  二、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按照举办单位的层级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托育中心、托儿所)”,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

  2.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托育中心、托儿所)”,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民政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托育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履历证明。

  2.保育员需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育婴员需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3.保健员应当按照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已参加培训的需提供合格证明。

  4.保安员需提供《保安员证》。

  5.机构内工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炊事人员提供《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佛山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育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各区办理机构咨询电话见附件1)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上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人数不满50人或厨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可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送餐服务。采用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三、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向属地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查验等工作,指引其完善材料并登录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同时将察看、查验和线上申请情况书面反馈至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托育机构登录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2)和《备案承诺书》(附件3),下载打印并盖章后连同第二点所列的“备案所需材料”上传提交审核。

  1. 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装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图片1.png


  2.电脑端。托育机构可通过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3.托育机构自行注册账号和密码。

  4.托育机构用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三)机构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要求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申请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机构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四)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指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


  附件:

  1.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电话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5.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电话

1.卫生健康部门

禅城区82341076

南海区86337376

顺德区22833398

高明区88637013

三水区87740112

2.卫生评价机构

禅城区妇幼保健所 82778219
南海区妇幼保健院 86331105
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22667876
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87800823
高明区人民医院   88220916

3.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禅城区82345577

南海区86239587

顺德区22831072

高明区88662012

三水区87700816

4.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

12345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

禅城区82346405

南海区86232715

顺德区22836141

高明区88230199

三水区87718985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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