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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监所]打击非法行医系列之一识破无证牙科诊所

发布日期:2020-06-01 17:37:50 来源: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分享至:

  包治百病?

  祖传牙医?

  自学成才?

  专治内外儿科?妇科?男科?生殖科?

  在城中幽暗处,在村里道路上,或许我们都看到过简陋而醒目的医疗广告牌,在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体中,也会飘到过“神医”的影子。

  但是这些广告、宣传的背后也许隐藏着非法行医的影子,从今天开始,卫监蜀黍将一连三期,以真实案例的形式,带市民识破身边的非法行医陷阱!

  案件简要:一个简单“牙科”二字招牌,一张牙椅、一个消毒柜、若干药品、一间开在城中村的出租屋楼面店铺,要啥没啥,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医生”本人也是无证的,居然敢从事牙科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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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牙科”铺面进行检查时,该店铺经营者正在为牙椅上的患者进行牙科诊疗。经查,该店铺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近十万元。

  说法要点:

  医师执业需持两证,个体行医前需注册执业满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必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且需要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于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较常见是个体牙科诊所),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将被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大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市民要提高警惕,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近几年我市大街小巷中开设了很多个体诊所,其中较为多见的是牙科诊所,大部分诊所都是具备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的,但是也有部分隐藏在深巷或角落中由非法行医者开办的非法“牙科诊所”。市民群众在就医时候,首先要看清就医场所内是否在亮眼处挂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可以要求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或者打开“佛山卫监”公众号“微信用”菜单栏,即时查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信息,保障自身就医安全。

  (此处放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海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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