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
(一)编制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专项卫生健康规划等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卫生健康领域涉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决定实施的卫生健康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其他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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