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邮箱入口

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4 15:03:00 来源:市卫计局  分享至:

  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先后经历多次修订,不同时期退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适用不同的奖励政策。第一阶段是加发退休金政策;第二阶段是一次性奖励政策;第三阶段是按月发放奖励金政策。近年群众对不同阶段的计生奖励金发放不平衡等问题反映较多,对此,我市高度重视,通过深入群众,听取多方意见,着力从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出发,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原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政策复函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体系。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四)《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

  (五)省人大法工委《关于〈关于《关于请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的补充意见》(粤常法函〔2014〕65号);

  (六)《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

  (七)《关于蔡锡生是否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答复》(粤卫函〔2015〕76号);

  (八)《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罗羽东夫妻能否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批复》(粤卫函〔2017〕725号);

  (九)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热点问题与答复口径。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奖励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奖励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可以参照第二条申领奖励金的4种情形:

  1.符合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结婚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养老待遇证明材料);

  2.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3.属于“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4.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5.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6.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7.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8.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除镇(街道)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四)审核确认

  1.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婚育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2.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3.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向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报请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五)计发时间

  1.《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3.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主办单位: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粤ICP备09184113号
佛山信息网络中心制作及维护 网站标识码4406000032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8号


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3号楼
电话:0757-83389617 建议使用IE11.0以上版本浏览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