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邮箱入口

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卫监专栏

[市卫监所]无证生产“消毒水”?严查!

发布日期:2020-02-09 16:22:31 来源: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分享至:

  做好环境、物品的消毒,是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关键环节。在现阶段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的关键时期,市场上的消毒产品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为依法防控疫情,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执法,近日立案查处了一家无证生产经营消毒剂的企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调查,该清洁剂厂原本主要生产经营清洁用的漂白水(该产品配方中含有部分消毒剂的成分),因发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对消毒剂需求巨大,便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漂白水”贴上标签作为防控疫情所需的消毒剂“消毒水”,并在市场进行销售,被卫监机构巡查及时发现并立案查处。

  温馨提醒:

  一、“消毒剂”作为能杀灭细菌、病毒等的制剂,是传染病防控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为确保防控效果,国家对消毒剂的生产经营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微生物杀灭试验、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二、普通市民购买75%酒精、84消毒液等消毒剂一定要去正规的销售单位如药店、超市等,选购时要认真查阅产品的标签说明上是否标注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信息,并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上的使用方法使用。

  三、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为缓解市场上消毒剂供应紧张的局面,市卫生健康局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已启动部分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绿色通道,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消毒剂生产各项卫生条件,大大压缩了审批时限,方便企业尽快开展消毒产品生产和上市。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图片1.png

图片22.png图片3.png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主办单位: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粤ICP备09184113号
佛山信息网络中心制作及维护 网站标识码4406000032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8号


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3号楼
电话:0757-83389617 建议使用IE11.0以上版本浏览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