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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得不偿失!佛山一女子打了美容针后,脸部出现损害!这些坑,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1-11-04 15:20:32 来源:佛山卫监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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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级医美项目”

“不同皮肤问题对应的医美项目”

......

图片

不少视频博主在各大平台上

介绍医疗美容项目

如:玻尿酸、水光针、肉毒素...

也正充斥着我们视线

尽管可以通过医疗美容手段帮助我们变美

但是可要认清门路,找准路子


案件简要

我市某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某美容店店主为其注射肉毒素、玻尿酸后,导致其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调查该美容店店主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实施肉毒素注射等行为,是非医师行医,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依法对该店主作出行政处罚。

说法要点
1
方便而不安全,莫让美容变毁容

现在医疗美容需求在不断增长,微信联络一下就可以预约打美容针,但是到居民小区、生活美容院里等场所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基本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场所和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很有可能让美容变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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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人员都要有证

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人员都要有证。医疗美容实际上是医疗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法律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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