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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作业空间粉尘浓度超标准,这家公司被罚了!

发布日期:2021-11-04 15:34:30 来源:佛山卫监  分享至:

因工作的特殊性,

如水泥、煤矿、机械、装修等行业劳动者

不得不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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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应对这些危害因素呢

除了现场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体检等方式

还有一份检测报告

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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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要

2020年南海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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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要点

健康无小事,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可缺。为了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对劳动者个人也要提供相应的有效的、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定期组织岗前、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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