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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个证,与你健康息息相关!若没有或无效,警告+罚款!

发布日期:2021-11-04 16:23:57 来源:佛山卫监  分享至:

平时外出游泳、做美容、剪头发等

有没有留意过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

“健康合格证明”是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

健康检查证明

能很大程度上保护

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没有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就为顾客服务

卫监蜀黍就会处罚哦!


案件简要

我市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到某公司经营的位于某小区游泳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游泳场所正在对外营业,该游泳场所从业人员李某、陈某现场出示发证机构为“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合格证明,经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函证实上述健康合格证明为假证

该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某、李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并将使用假证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说法要点

🌈服务人员应自觉守法

由于公共场所种类繁多,服务人员流动性大,无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情况偶有发生,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客人负责的正确态度,从正规渠道办理健康合格证明,正确认识办理假证的法律后果,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

经营者在聘用公共场所服务员时,应及时按照要求健康查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服务,这不仅是对顾客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能怀有侥幸心理妄图违法经营,依法守法才是经营之道 。


法律延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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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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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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